科粤

服务热线:400-812-2158

新闻中心

典型案例

首页 >> 典型案例

第10194139号“VOZZEX”商标撤销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我司客户委托我司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7年12月10日对魏某某(即本案被申请人)注册的第10194139号“VOZZE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第09类“电池;电器接插件;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子防盗装置;电子公告牌;计时器”上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决定,于2018年09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二、复审及质证理由

    我司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许可合同并不代表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增值税发票仅有一张,在无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三、决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仅可证明复审商标的许可关系,与商标实际使用情况无关;证据2仅为一张增值税发票,在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上述发票难以全面真实的反映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真实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和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四、典型意义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4128日至2017127日期间是否在其核定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所谓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