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166397号“帕德”商标等6件异议案
一、基本案情
第24166397号“帕德”商标等6件(被异议商标)由广东帕德建材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异议人)于2017年05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上,并于2018年02月13日公告初审。2018年4月23日,广东南海帕德门窗有限公司(即本案异议人)委托我司就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二、决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异议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曾为异议人的股东,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理应知晓。被异议人在37、42类申请注册“帕德”、“PADE”、“图形”6件商标,实际上是将异议人商标“帕德窗纱”、“PADE WINDOW SCREENS PD及图”的文字显著部分“帕德”、“PADE”及其图形分别申请注册。除本件商标外,异议人亦对其他5件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异议人对其行为未作出解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存在明显的恶意,违反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第24166397号“帕德”商标不予注册。
三、典型意义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帕德”与引证商标““帕德窗纱、PADE WINDOW SCREENS PD及图” 虽然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被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曾为异议人的股东,由于觊觎异议人商标的价值,被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通过第三人在外成立新公司(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异议人商标的情况下,在其他类别上恶意抢注异议人的商标,此行为严重损害异议人的商誉,违反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异议人在此案中举证了,被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异议人处工作时的社保医保证明文件、工商局备案的股东文件用以证明被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异议人处工作多年,对异议人商标的情况十分了解,在信用网中发现被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用极具隐秘的手段,通过第三人成立公司,企图规避法律风险,上述行为结合足以证明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并非巧合,而是有预谋的恶意抢注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纳异议人的证据对比异议人申请的第37类24165792号“图形”商标、第42类24165840号“图形”商标、第37类24166084号“帕德”商标、第42类24166397号“帕德”商标、第37类26013146号“PADE”商标、第42类26020626号“PADE”商标不予注册。
引证商标:
第16620888号“”(第06类)
被异议商标:
第24165792号“”(第37类)
第24165840号“”(第42类)
第24166084号“” (第37类)
第24166397号“” (第42类)
第26013146号“” (第37类)
第26020626号“” (第42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