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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发明在中国被驳回,其外国申请也可能获得授权

近日,科粤经手的一件日本专利申请(发明名称:ビブリオで汎用される遺伝子ノックアウト用の自殺ベクターおよびその利用,申请号:2017-536525),成功通过实质审查、获得授权。

 

这一项发明,首先在中国提交了专利申请,随后还在日本提交了专利申请(即前文的2017-536525申请)。

 

中国的申请首先收到了审查意见通知书,其中,中国审查员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指出发明不具有创造性。在下发两次审查意见后,中国审查员最终驳回了该申请(注:该申请目前已提交复审请求)。

 

而在中国的申请被驳回后不久,日本申请也收到了审查意见。日本审查员引用了三篇对比文件。在这三篇对比文件中,前两篇就是中国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篇日文的对比文件。而且,日本审查意见的内容与中国审查意见的内容也十分相似。可以看出,日本的审查员十分有可能参考了中国审查过程的案卷。

 

鉴于当时中国申请已经被驳回,如果在答复日本审查员时不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论点,则日本的申请也有可能被驳回。在这种情况下,科粤代理人在充分分析发明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后,拟定了详细的答复文件。最终,答复文件中的论点成功说服了日本审查员;日本审查员在我方答复的基础上直接发出授权通知书。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

1)虽然不同国家之间的专利审查流程相互独立,但审查员在审查的过程中,会参考其他国家的审查案卷。

2)由于创造性的审查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对“一项发明是否达到创造性的高度”的判断因人而异,一项发明即使在一个国家因为“不具有创造性”或其他理由而被驳回专利申请,在其他国家依然可能获得专利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