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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57208号“君海”商标驳回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27657208号“君海”商标由广州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后商标局以该商标与秦某某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第12065295“君海”商标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8年08月08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委托我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二、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12065295号“君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商标局撤销了其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文档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申请商标“君海”与引证商标“君海”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毋庸置疑是相同的;因此,此类情况应尽早布局,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同时已经对引证商标所指定的服务是否有使用进行了充分的评估,锁定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经过周密的布局,最终,在复审阶段把引证商标的障碍清除,使得申请商标获准注册。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