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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成功复审“AirTECH”商标驳回案

一、基本案情

24015642号“AirTECH”商标由香港万美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1类“衣服撑架”等商品上。后商标局以该商标与EDMACO INTERNATIONAL S.A.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G960571“active及图”商标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8年03月26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委托我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二、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 G960571“active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专业人士点评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组成,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商标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定为近似商标。

本案中,申请商标“AirTECH”与引证商标“active及图”在整体含义、整体呼叫、具体图素和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巨大差异,符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不判为近似商标的范畴;商标局在审查中,仅凭引证商标图形部分视觉上可能系外文“air”,完全忽略了两商标在整体外观和构成要素上的巨大差别,即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显然缺乏法律依据;最终,商评委撤销商标局的驳回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