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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粤代理“CASET”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一、基本案情

第67871442号“CASET”商标由中科院广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材料测试;服装设计;工程绘图;工业品外观设计;化学研究;计算机编程;技术项目研究;建筑领域的研究;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软件即服务(SaaS);生物学研究;校准(测量);艺术品鉴定;用于数据处理的计算机编程服务”等服务上。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西安旌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上在先申请的第132643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1)、杭州东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上在先申请的第13577590号“东信龙源;SINORIGIN及图形”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2)构成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二、决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64365号“图形”商标、第13577590号“东信龙源;SINORIGIN及图形”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中所含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